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在北京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8月6日在解读最新公布的一项司法解释时表示,“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有业内人士评价,司法解释的出台明确了P2P网贷平台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的定位。今后,P2P网贷平台要严守信息中介的定位,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但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担保。
企业法人可合法借贷
最高法表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好贷创始人兼CEO李明顺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该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就是赋予了企业法人的合法借贷权利。
“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民间小微企业之间尽管有资金互通需求,但因为这种借贷关系是非法的,不像自然人之间借贷受到《民法通则》的保护,大部分小微企业主之间不敢轻易做企业间的资金借贷。这样就导致小微企业在传统金融(银行)体系只有存钱的权利,却无贷款的自由。这个出台的措施,是一个历史性进步,真正打开了一扇窗子。”李明顺如是说。
明确P2P网贷平台担保责任
杜万华公开向媒体表示,在当前涉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范缺失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中国网络小额借贷资本市场良好发展,本次公布的这则司法解释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杜万华在发布会上解释说,“也就是说,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
对此,有业内人士解释称,如果P2P网贷平台仅仅做信息中介,如果借贷双方产生纠纷,要求网贷平台承担担保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网贷平台为借贷行为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多数平台提供的是第三方担保,应该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有业内人士提醒投资者,投资人投资网贷时要看清楚平台是否担责,否则利益受损后将无法维权。
年利率24%成红线
此外,李明顺还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司法解释的出台更加清晰地从司法角度界定了P2P网贷平台不能有任何形式的担保,且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年化利率24%的规定。“年利率在24%以内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也是一大亮点。这次24%是更明确性的数字,而不是按照以前所谓银行基准利率4倍的换算,这个条款显得更具刚性。”
根据《规定》显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关于24%和36%两道线,杜万华公开解释称,“我们划了“两线三区”,我们首先划了第一根线就是我们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这是一条线。第二条线是年利率的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这就是两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就是24%-36%期间这三个区域。”
也就是说,年利率在24%以内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而年利率在24%-36%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你,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个决定利弊均沾,有利的是,打破了市场中部分借贷平台无底线恶性竞争,图谋通过高利贷覆盖高坏账风险的潜规则;弊端也很明显,这会让一些短期借贷服务机构以及小额消费信贷机构再进行信贷业务时,无法覆盖正常的经营成本和坏账成本。”李明顺如是说。 |
最高法:民间借贷年利率超36%部分无效
2015-08-07 |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