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规定,现将全国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负责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厅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200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办)。截至2014年末,部省两级住房公积金专职监管人员134人。 (二)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审批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组成。 (三)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设区的城市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截至2014年末,全国设区城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设立342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中:参公管理事业单位129个,一般事业单位213个。未纳入设区城市统一管理的分中心208个,其中:县(市、区)分中心98个,石油、电力、煤炭等企业分中心86个,省直分中心24个。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从业人员3.66万人,其中在编2.57万人,非在编1.09万人。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目前,各城市主要受托银行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 二、运行情况 (一)缴存。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单位和职工每月应分别按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向缴存职工计付利息。 全年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206.50万个,实缴职工11877.39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14.05%和9.19%。全年新开户单位22.68万个,新开户职工1575.70万人,净增实缴单位25.44万个,净增实缴职工999.53万人。 全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12956.87亿元,比上年增长12.41%。年末缴存总额74852.68亿元,扣除提取后的缴存余额37046.83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20.88%和16.97%。
表1: 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表
图1:2014年实缴职工人数按所在单位性质分类占比图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以及离退休等,可以提取职工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死亡或宣告死亡等,可全额提取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并注销账户。 全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7581.96亿元,占全年缴存额的58.52%;比上年增长13.99%。其中,住房消费类提取5714.52亿元,非住房消费类提取1867.44亿元,分别占75.37%、24.63%。 年末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37806.26亿元,占缴存总额的50.51%。
图2:2014年提取额按提取原因分类占比图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具体贷款条件由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22.51万笔、6593.02亿元,分别比上年减少13.14%、14.18%;全年收回个人住房贷款2786.90亿元,比上年增长12.16%;全年个人住房贷款新增余额3806.12亿元,市场占有率(全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增余额占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增余额总和的比例)为19.22%。 截至2014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185.85万笔、42245.30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11.32%、18.49%。年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25521.94亿元,个人住房贷款率(以下简称“个贷率”)68.89%,比上年末增加0.33个百分点。 表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情况表
2、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根据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建金〔2009〕160号)规定,经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批准,全国共有项目贷款试点城市93个,试点项目439个,贷款额度1248.03亿元。 全年发放试点项目贷款143.21亿元。其中,经济适用住房45.72亿元,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45.76亿元,公共租赁住房51.73亿元。应还项目贷款本金135.16亿元,实际收回172.76亿元。 截至2014年末,累计发放试点项目贷款775.80亿元。其中,经济适用住房209.60亿元,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313.21亿元,公共租赁住房252.99亿元。累计收回项目贷款本金324.94亿元,项目贷款余额450.86亿元。104个试点项目的贷款本息已结清。
表3:住房公积金试点项目贷款情况表
(四)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年末国债余额48.86亿元,比上年末减少60.37亿元。
三、业务收支及增值收益情况
(一)业务收入。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1496.73亿元,比上年增长19.51%。其中,委托存款利息收入404.96亿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1081.92亿元,国债利息收入6.08亿元,其他收入3.77亿元。 (二)业务支出。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819.71亿元,比上年增长14.56%。其中,支付缴存职工利息751.84亿元,归集手续费20.03亿元,委托贷款手续费42.98亿元,其他支出4.86亿元。 (三)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是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扣除业务支出的差额。全年增值收益677.02亿元,比上年增长26.09%。 (四)增值收益分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当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 全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154.70亿元,提取管理费用87.21亿元,提取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32.15亿元,待分配增值收益2.96亿元。截至2014年末,累计提取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186.46亿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指各地公积金中心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按规定列支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全年管理费用实际支出70.98亿元,比上年减少5.41%。其中,人员经费29.13亿元,公用经费11.09亿元,专项经费30.76亿元,分别占41.04%、15.62%和43.34%。 四、资产风险情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3.16亿元,逾期率0.12‰,比上年末上升0.01个千分点。全年使用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01亿元。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895.07亿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3.51%;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例为3.53%。 (二)试点项目贷款。年末试点项目贷款无逾期。全年未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年末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5.41亿元,占试点项目贷款余额的5.64%。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是指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初期,由于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在项目贷款、购买国债中形成的逾期未能收回和一些地方政府挤占、挪用未归还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利息。 全年清收历史遗留风险资产5.55亿元,截至2014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总额为7.24亿元。2015年1-5月,各地加大清收工作力度,又收回资金2.89亿元。截至5月31日,全国住房公积金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总额为4.35亿元。其中,历史遗留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1.15亿元,历史遗留逾期国债资金3.20亿元。
表4: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情况表 单位:万元
五、重要事项
(一)扩大使用范围,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为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2014年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对降低贷款门槛,提高贷款额度,推进异地贷款业务,降低贷款中间费用,优化贷款办理流程以及盘活存量贷款资产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降低贷款利率,促进住房消费。根据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银发〔2014〕348号),自2014年11月22日起,下调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三)开展专项督查,完善服务体系。为构筑方便快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体系,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2014年7月至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了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专项督查工作,督促住房公积金服务质量全面提升。 (四)开通12329短信服务,拓宽服务渠道。继2012年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之后,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范围进一步推进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短信服务,督促各省加快推进省级12329短信平台建设,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水平。 (五)贯彻落实基础数据标准,推广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应用系统。2014年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规范各地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同时,在成功试点的基础上,推广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提高资金结算效率,实现资金、业务、财务管理一体化,增强各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资金管理和业务能力。 (六)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确保资金安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170号),2014年8月起,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各地加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廉政惩防体系和长效机制,并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开展自查自纠,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2015年是全国住房公积金行业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研究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关键一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发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将积极适应新常态,加大深化改革力度,加快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加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力度,促进住房消费,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积极打造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提升全行业服务水平;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完整;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缴存职工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
全国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
2015-06-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