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保障性,结合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情况和昆山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经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自2013年2月25日起,昆山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将调整。 一、调整内容: (一)购房提取增加留底资金:职工个人在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原规定提取购房发票出具当月的公积金余额,现调整为其本人公积金账户需保留六个月的公积金缴存额(提取当月公积金缴存额的6倍,不包括新职工住房补贴)。 (二)柜面还贷提取(不含还贷委托提取和还清贷款提取)提高留底资金:偿还住房贷款柜面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原规定其本人公积金账户需保留1000元余额,现调整为其本人公积金账户需保留六个月的公积金缴存额(提取当月公积金缴存额的6倍,不包括新职工住房补贴)。 (三)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格: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原规定借款职工在申请之月前必须连续按期足额缴存公积金六个月以上,现调整为借款职工在申请之月前必须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十二个月以上。 二、其他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一)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公积金的职工留底额1000元不变。 (二)还清住房贷款提取政策不变。仍按原规定提取还清当月的公积金余额。 (三)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和高层次人才购房贷款、提取政策不变。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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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起我市部分公积金业务政策将调整
2013-02-19 | 昆山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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