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正式“破冰”。记者7月22日了解到,珠海市斗门区日前出台《斗门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在全市率先启动该项改革。按照规定,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流转用于工业、商业、旅游、酒店、娱乐、办公等用途,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和非农村住宅建设。
细则提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公开的原则,其流转需符合以下条件:产权明晰,完成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属登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权利的行使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符合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控新增集体建设用地规模。按照规定,集体农用地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后方可进行流转;集体未利用地应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后,方可进行流转。
细则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进行了规定,不得超过本区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在租赁年限上,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按照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将实行最低限价制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基准地价标准不得低于相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70%。
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用于二次转让和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土地的,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可以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珠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破冰”
2014-07-23 | 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