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今年1月的公布实施后,住建部昨天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了房屋征收补偿的评估办法。
其中规定,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的房屋的价值将完全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不再综合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住建部表示,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房屋征收评估新流程
选定机构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签订合同
一般由房屋的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实地评估
估价师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选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评估。
公示解释
房地产的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估价师要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交付报告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的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申请复核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的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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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房屋征收评估按市场价
2011-06-08 |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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