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私自搭建的房屋原则上应当先拆除,方可审核共有产权保障房的申请;如相关管理部门认为不宜作拆除处理的,应当计算居住面积。近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一份修订后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以下简称《核查办法》),明确了上述规定。
根据这一《核查办法》,住房面积核查的范围包括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他处住房是指核定面积家庭成员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以外拥有的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以下简称“承租公房”)、已落实私房政策发回产权由业主自管的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根据《核查办法》,户口在本市他处居民家庭或者工作学习单位,按照规定须一同申请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申请家庭成员等六种类型的人员,可以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户口迁入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未满两年的人员等四种类型的人员,不得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核查办法》明确,住房建筑面积确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旧式里弄住房的独用灶间已改变用途且实际作居住使用的,按实计算居住面积。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居住用途的房屋,仍按照原居住面积计算;经批准同意改变居住用途的,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确定。
该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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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经济适用房申请户住房核查新规出台
2012-04-11 | 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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