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商业设施入市须补缴地价
市政府办公厅就城市更新工作再出重要文件。记者昨天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近日印发实施,对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做出规定,并对城市更新地价政策进行了完善。
对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内,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未进行补偿,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历史用地处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自行理清处置土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继受单位应当与政府签订完善处置土地征(转)用手续的协议,政府不再另行支付补偿费用。《暂行措施》规定,政府将处置土地的80%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其余20%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在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土地中,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将不少于15%的土地无偿移交给政府纳入土地储备。处置后的土地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其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110%计收地价,其中的10%用作对历史用地行为的处理。
《暂行措施》对城市更新地价政策进行了完善。其中,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其配套设施限定自用。其中,配套商业设施的地价按照公告基准地价计收,配套设施如按规定经批准进入市场销售的,应当按照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补缴地价。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按照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的,由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和市场机构按照同等规则分别进行评估,地价金额按照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评估结果和市场机构评估结果平均值的85%计收。城市更新项目的地价可以不计息分期缴交。按照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的地价部分,首次缴交比例不得低于30%,余款一年内交清;按照其他标准计收的地价部分,首次缴交比例不得低于50%,余款一年内交清。
《暂行措施》还规定,市规划国土委应当组织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定期对城市更新计划进行清理,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可按程序调出计划:自城市更新计划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批的;自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两年内,项目首期未完成实施主体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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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发布城市更新地价新政 配套商业须补缴地价
2012-09-20 | 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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