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口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公告,明确契税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期限延期。申报期限由原来的2012年7月15日前延期至2012年11月30日前,缴纳税款期限由原来的2012年8月30日前延期至2012年12月20日前。
根据海南省地税局的相关规定,海南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税务机关协同房地产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先缴纳契税,后办理产权证”的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15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就以下情形而言,根据纳税人申请,可以执行税款“多退少补”和“退还”规定:根据建设部门实际验收测量的面积为凭据,购房者验收、入住、办证后的实际纳税依据与已缴纳的契税依据之间存在差异的,对已征契税税款予以“多退少补”;购房者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屋,购房者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代收代缴契税的,因各种原因把房屋退还给原房地产开发商的,凡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未还完贷款房屋权属证书抵押在银行),已征契税不予退还;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对已征契税予以退还;购房者未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屋,交易双方已签订商品买卖合同,买方已缴纳契税,但因各种原因最终未完成交易的,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已征契税予以退还;对购房人自行转售(更名),凡未将房屋退还给开发商,开发商也没有退还购房款给原购房者,这种行为不能视为退房,属于自行转售行为,原购房者已缴纳的契税不予退还,并对其自行转售行为依法征收相关税费。
琼海口市地税局提醒,2012年5月31日海南省地税局公告前发生纳税义务,但未办理契税申报缴纳事宜的,应申报的期限由原来的2012年7月15日前延期至2012年11月30日前,缴纳税款期限由原来的2012年8月30日前延期至2012年12月2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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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购房契税多项房产契税调整
2012-10-31 | 南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