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本市从12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归集有关政策,本市亏损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可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同时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时,不能直接在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通知规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上一年度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一个缴存年度。
对于企业在2013年6月30日前办理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及缴存手续的,如按统一比例缴存确有困难,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对2012年6月及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符合欠缴年度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可按当年降低缴存比例政策补缴;不符合欠缴年度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可申请按不低于5%的比例补缴,欠缴年度全市统一缴存比例低于5%的,按当年全市统一比例补缴。此外,职工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将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新工作地所在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直接在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津调整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微企可降缴存比例
2012-11-07 | 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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