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3日对外发布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其中包括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两部门发布的《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两部门明确,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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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税收新政:建改造安置房免土地使用税
2013-12-16 | 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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