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格控制开发区、示范产业园区滥用土地现象,天津近日下发相关意见,为开发区(示范产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立规矩”。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最新转发的《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开发区(示范产业园区)所需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开发区(示范产业园区)总用地面积的7%。
开发区(示范产业园区)主干道控制在双向四车道以内,红线宽度不超过30米;次干道和支路控制在双向二车道以内,红线宽度不超过20米和15米。
区内除机械制造、化学、造纸、建材等重工业因工艺流程需要可以建设单层工业厂房外,电子、医药、轻纺、食品加工等轻工业及标准厂房建设必须为多层厂房,以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投入产出水平。入园企业申请增资扩建的,必须先使用已有建设用地;确需新增用地的,必须将新增用地与已有用地合并进行用地标准控制,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依照合并后的用地标准对项目进行审查。
据了解,结合国家对天津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工作,天津还将建立开发区(示范产业园区)、区县两个层次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奖惩制度。
该意见明确指出,对于开发区(示范产业园区),建立以利用强度、投资强度、产出水平、增长耗地、存量建设用地再利用水平等为主要指标的评价体系。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区县和开发区(示范产业园区)责令整改,对其主要领导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
天津“立规矩”防开发区滥用土地
2014-10-08 | 中国金融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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