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契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契税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为贯彻落实契税法,公告明确: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公告还注明,“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第一条、第三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继续执行。其中契税优惠政策包括:(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90平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90平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三)北上广深暂不实施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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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公告契税优惠继续执行
2021-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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