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正式公布。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修改内容如下。
第二条改为:“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
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域范围。”
其中,第二条修改前的表述为: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上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试点地区征税对象为居住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农村宅基地住宅。
此外,第十条改为:“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房产税纳税期限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第十一条改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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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产税施行范围调整
2021-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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