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中国人大网披露了10月23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出台背后的更多细节。
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我国居住用房地产的情况较为复杂,各类人员的住房需求、税收负担能力差异较大,对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减除标准等税制要素,建议授权国务院在改革试点过程中逐步研究探索、及时调整完善,形成成熟经验后再在法律中统一规定,授权决定可不对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除决定草案第二条、第三条。
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推出房地产税的时机,授权决定关于试点范围等具体内容的规定如何与立法法相关规定进行衔接,如何处理好房地产存量和增量的关系,如何针对实践中居住用房地产的复杂情况进行分类处理、稳妥推进等问题提出了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充分考虑各类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和税收负担能力,认真研究论证,积极做好宣传引导。
今年10月19日,财政部部长刘昆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对草案进行了说明。2013年以来,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但由于房地产市场全国差异很大,实际情况十分复杂,房地产税立法工作需要循序渐进、稳妥推进。
《草案》说明原文中提到,关于试点地区的确定。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五年。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说明中还提到:“进一步深化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可以发挥试点对整体改革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强化房地产调控需求侧管理,稳定市场预期,也为今后全国统一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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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试点审议幕后 有委员建议考虑税收负担能力
2021-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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