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5年我国房地产业政策指导方向持续用力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 2024年12月11日至12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持续用力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加力实施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盘活存量用地和商办用房。中财办有关负责同志表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稳住楼市、持续用力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需要着重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是着力释放需求。我国新型城镇化仍在持续推进,城市存量优化调整也有广阔空间,人民群众对高品质住房形成新期待。要着力打通卡点堵点,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大力实施城市更新,加力实施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对条件比较成熟、群众改造意愿迫切的项目要尽快推进。因城施策调减限制性措施,落实好已出台的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举措,切实降低购房成本。 二是着力改善供给。对商品房建设要控增量、优存量、提质量。要合理控制新增房地产用地供应。中央已经明确可用地方政府债券支持盘活闲置存量土地、收购存量商品房,要抓紧完善可操作的办法。收购存量商品房,要在收购主体、收购价格和住房用途方面给予城市政府更大自主权。要多措并举盘活商办用房。大力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充分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坚决打赢保交房攻坚战。 三是着力推动转型。要扎实有序推动房地产行业转型,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从根本上解决传统发展模式弊端、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要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行业转型发展,健全住房、土地、金融、财税等基础性制度,对于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有直接带动作用的制度建设和政策措施要尽快落地。
二、2024年中央历次会议对房地产的定调1. 2024年3月5日 两会政府工作报告 标本兼治化解房地产、地方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风险,维护经济金融大局稳定。优化房地产政策,对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要一视同仁给予支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趋势和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完善商品房相关基础性制度,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 2. 2024年3月22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 专门听取关于优化房地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情况的汇报。会议强调,要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持续抓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进一步推动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落地见效,系统谋划相关支持政策,有效激发潜在需求,加大高品质住房供给,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要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趋势和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加快完善“市场+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改革商品房相关基础性制度,着力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3. 2024年4月30日 中央政治局会议 继续坚持因城施策,压实地方政府、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各方责任,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要结合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统筹研究消化存量房产和优化增量住房的政策措施,抓紧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
4. 2024年6月7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 要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顺应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着力推动已出台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继续研究储备新的去库存、稳市场政策措施。对于存量房产、土地的消化、盘活等工作既要解放思想,拓宽思路,又要稳妥把握、扎实推进。
5. 2024年7月18日 二十届三中全会公报 要持续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要落实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新政策,坚持消化存量和优化增量相结合,积极支持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进一步做好保交房工作,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6. 2024年7月21日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满足工薪群体刚性住房需求。支持城乡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充分赋予各城市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自主权,因城施策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或调减住房限购政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改革房地产开发融资方式和商品房预售制度。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
7. 2024年7月30日 中央政治局会议 要落实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新政策,坚持消化存量和优化增量相结合,积极支持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进一步做好保交房工作,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8. 2024年11月4-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会 即将推出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正在制定专项债支持回收闲置存量土地、收购存量房的政策细则。
9. 2024年12月9日 中央政治局会议 稳住楼市股市,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和外部冲击,稳定预期、激发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 三、2024年中央各部委相关推动落实政策1. 2024年1月5日 住建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 协调机制根据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情况及项目开发企业资质信用、财务等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原则,提出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推送。
2. 2024年1月5日 央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 重点支持自持物业的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
3.2024年1月24日 央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的通知》 经营性物业贷款可用于承贷物业在经营期间的维护、改造、装修等与物业本身相关的经营性资金需求,以及置换借款人为建设或购置该物业形成的贷款、股东借款等,不得用于购地、新建项目或其他限制性领域。
4.2024年1月24日 央行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点
5.2024年2月20日 央行授权公布5年期LPR下调至3.95%
6.2024年2月27日 住建部《关于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地要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工作,实现以人定房、以房定地、以房定钱,促进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结构合理,防止市场大起大落。
7.2024年3月8日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商品房已售难交付纠纷债权受偿顺序,优先保障购房群众权益。
8.2024年4月2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9.2024年4月29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2024年住宅用地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 完善对应商品住宅去化周期、住宅用地存量的住宅用地供应调节机制。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应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同时下大力气盘活存量,直至商品住宅去化周期降至36个月以下;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在18个月(不含)-36个月之间的城市,要按照“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的原则,根据本年度内盘活的存重商品住宅用地面积(包括竣工和收回)动态确定其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面积上限。
10. 2024年5月6日 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开展城市更新示范工作的通知》 2024年,每省(区、市)可推荐1个城市参评,首批评选15个示范城市,重点向超大特大城市和长江经济带沿线大城市倾斜,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重点支持城市地下管网更新改造和污水管网“厂网一体"建设改造等。
11. 2024年5月17日 央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 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不低于25%。
12. 2024年5月17日 央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
13. 2024年5月17日 央行《关于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通知》 取消全国层面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14. 2024年5月17日 央行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表示推出设立3000亿元保障性住房再贷款 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以合理价格收购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作配售或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预计将带动银行贷款5000亿元。
15. 2024年5月17日 住建部《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调相关工作的通知》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要求,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对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于下年1月1日开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6. 2024年6月13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土地政策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更新工作的通知》 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统领,以单元详细规划为平台,实现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区域平衡、动态平衡,在符合规划、确保安全、保障公共利益、维护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盘活闲置国有资产用于社区公共服务等。 17. 2024年7月22日 央行授权公布5年期LPR下调至3.85%
18. 2024年7月30日 自然资源部《城中村改造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指引》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需要,划定城中村改造重点区域,按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的分类确定改造方式。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按需制定适合城中村改造的地方性规划标准和规范。充分保障村民合法权益,先行做好意愿征求、产业搬迁、人员妥善安置、历史文化保护、落实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等前期工作,巩固提升村民原有生活水平。为外来人口提供经济可负担的居住空间,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
19. 2024年7月31日 国务院印发《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落户限制,推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全面落实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取消落户限制要求,全面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城市落户条件。完善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超大特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鼓励取消年度落户名额限制。各城市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落户办法,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多元化住房保障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逐步将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市住房保障政策范围。加大农业转移人口经济可承受的小户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积极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支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市场化方式满足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需求。逐步使租购住房群体享有同等公共服务权利。在具备条件的城市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稳定工薪收入群体住房预期。
20. 2024年8月2日 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住建部表示建立三项制度 “房屋体检、房屋养老金、房屋保险这三项制度正在抓紧研究建立。”
21. 2024年8月9日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央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方式的补充通知》
22. 2024年9月12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地下空间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地下交通、应急防灾、人防工程、综合管廊、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鼓励合理布局商业、仓储、物流设施等项目,禁止布局居住、学校、托幼、养老等项目。 实施差别化的地价支持政策。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或租凭方式取得的,其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分层计算。除地方另有规定外,地下三层及以下可减免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已设立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通过划拨方式供应并自行开发的,不再收取土地价款。对于利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园与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地下停车设施的,可不收取土地价款。
23. 2024年9月24日 央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房地产金融政策期限的通知 》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254号)中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货款等存里融资合理展期政策的适用期限,《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经营性物业货款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24)8号)中有关政策有适用期限的,适用期限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24. 2024年9月24日 央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货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 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 在全国统一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基础上,根据辖区各城市政府调控要求,自主确定辖区各城市是否设定差别化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并确定辖区各城市最低首付款比例下限。
25. 2024年9月27日 央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有关要求的通知》 为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以合理价格收购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进一步增强对金融机构和收购主体的市场化激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有关事项进行调整优化。对于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要求的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的比例从贷款本金的60%提升到100%。
26. 2024年9月29日 央行《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货款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宜公告》 借款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以选择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作为定价方式。合同约定为固定利率的,利率水平在合同期保持不变。固定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置换新发放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自2024年11月1日起,合同约定为浮动利率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约定重定价周期。自2024年11月1日起,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全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偏离达到一定幅度时,借款人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存量贷款。
27. 2024年10月12日 央行、生态环境部、全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 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服务于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地区、黄河流域等重大区域发展战路,加大对美丽省域建设的金融扶特。同时,鼓励地方探索创新美丽城市建设的投融资模式,系统规划和全面推进美丽城市项目的建设。
28. 2024年10月12日 住建部《“数字住建”建设整体布局规划》 围绕住房全生命周期管理,统筹推进住房领域系统融合、数据联通,促进集分析研判、监管预警和政务服务为一体的综合应用,大力提升住房领域智慧监管、智能安居水平。优化住房保障数字化管理和服务。重点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等“三大工程”提供平台支撑。加强房地产市场运行数字化监测。加快推动房地产市场数字化监管,实现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监期。
29. 2024年10月14日 自然资源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土空间规划标准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 健全完善国土空间信息平台建设、管理、维护、应用与服务,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设、智能化城市模型建设、规划许可数字化转型等方面相关标准的研制,提升新时代国土空间规划与用途管制的信息化、数字化水平。
30. 2024年10月17日 住建部等五部门介绍“四个取消、四个降低、两个增加”的政策组合拳 四个取消:取消限购、取消限售、取消限价、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四个降低: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降低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降低存量贷款利率、降低“卖旧买新”换购住房的税费负担。两个增加:通过货币化安置等方式新增实施100万套城中村改造和危旧房改造;年底前将“白名单”项目的信贷规模增加到4万亿元。 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要将所有房地产合格项目都争取纳入“白名单”,应进尽进、应贷尽贷,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专项债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由地方自主决策实施。预计大部分存量房贷利率将在10月25日完成批量调整。
31. 2024年10月21日 央行授权公布5年期LPR下调至3.6%
32. 2024年11月7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 “积极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其他用途的土地,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也可纳入收回收购范围。
33. 2024年11月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的决议》。 议案提出,在压实地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建议增加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
34. 2024年11月12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建部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
35. 2024年11月15日 住建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知》 将城中村改造政策支持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地级城市,并要求各地进一步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统筹考虑商品房的存量和增量,从实际出发,稳妥推进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城市危旧房改造可参照执行。
36. 2024年11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执行法院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严禁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负责腾退”。拍卖财产为不动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公示不动产占有使用情况,不得在拍卖公告中使用“占有不明”、“他人占用”等表述。决定“带租赁权”或者“带居住权”拍卖的,应当如实披露占有使用情况、租金、期限以及有关权利人情况等重要信息。
37. 2024年12月5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的意见》 发展智慧住区;提升房屋建筑管理智慧化水平;开展数字家庭建设;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
四、2024年广东省各主要城市相关政策1. 2024年1月1日 东莞市住建局通知实施阶段性取消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2. 2024年1月2日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80万元。二次申请单方不超过40万元,双方不超过70万元。
3. 2024年1月4日 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交的《广州市房票安置实施方案》 房票使用期限,最长使用期限为18个月,到期后,未使用部分被征收人可向核发房票的区政府申请兑换成货币,具体细则由各区制定。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按规定在基础补偿额以外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政策性奖励,具体比例由各区自行制定。
4. 2024年1月9日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中山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年满16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个体经营者、新就业形态人员等均可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5. 2024年1月27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在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不含120平方米)住房,不纳入限购范围。存量房交易系统取得房源信息编码并挂牌计划出售的,购买住房时相应核减家庭住房套数。服类物业不再限定转让对象。 2024年计划筹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1万套、保性租赁住房10万套,发放住房租赁补贴1.8万户。
6. 2024年2月7日 深圳市住建局《关于优化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本市户籍不再要求落户年限或社保年限等要求,限购2套住房,单身人士(含离异)限购1套住房;非本市户籍个税或社保年限由5年缩短为3年,限购1套住房。
7. 2024年2月23日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四项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职工家庭没有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贷款已结清、当地无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标准。首套房最高贷款额度可达76万元,二套房最高贷款额度可达66万元。提高全装修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8. 2024年3月4日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广州黄埔发布“人才30条”,战略科学家带项目落户,给予最高500万元购房补贴或提供最长10年免租科学家寓所。
9. 2024年3月8日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新建商品房“带押过户”的通告》 允许在建工程抵押的新建商品房进行“带押确权”,无需开发商解押即可销售。
10. 2024年3月19日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商品房项目概况及预售许可优化审批实施方案》 删除了“商品房预售申请的最低申报规模应为独立楼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的相关表述。删除了“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总量的50%”的表述,第一批申请预售的住宅工程,不限楼栋数量以及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数量。
11. 2024年4月8日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将“一人”和“两人或两人以上”袋款最高额度分别由原来的60万元和100万元,提升至70万元和120万元。购买新建星级绿色建筑或新建装配式建筑的贷款进一步上浮最高额度。
12. 2024年4月28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实行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先入户后就业”政策。“非莞户籍居民在我市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在用人单位正常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申请时持有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可以申请入户我市,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13. 2024年5月11日 深圳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的通知》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限购1套住房。在盐田区、宝安区(不含新安街道、西乡街道)、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光明区、大鹏新区范围内购买住房,需提供购房之日前1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执行现有住房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可在盐田区、宝安区(不含新安街道、西乡街道)、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光明区、大鹏新区范围内再购买1套住房。
14. 2024年5月13日 佛山市住建局等九部门《关于持续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指施的通知》 “在我市持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对我市商务公寓等类住宅用于居民家庭住宅居住的,其水电气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新出让的住宅用地,住宅套内阳台的“折半”计容面积上限由套内建筑面积的18%提高至20%;取消对单个阳台的进深和面积限制;取消凸(飘)窗窗台与地面高差小于0.45米需计容的要求。 允许“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作为土地竟买保证全。允许企业出具自有资金购地承诺书替代购地资全审查报告。允许企业凭现金保函等额替换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展存量房产置换新房的活动。
15. 2024年5月15日 江门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关于实施一手现房“带押网签”和“带押过户”服务模式的通知》 全市范围内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和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新建商品房(即“一手现房”)在交易双方、抵押权人等协商一致后,可以办理“带押网签”。
16. 2024年5月17日 中山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中山市持续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明确地价款价格比例,优化调整容积率补缴地价款支付方式,调整开竣工违约责任核算规则,积极探索房票补偿机制。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支持。
17. 2024年5月23日 江门市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优化房地产交易政策,取消新建商品住房转让限制年限规定,新建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税务部门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本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2025年6月30日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化工程形象进度条件,可向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预售资金各环节的监管留存比例下调2%。预售楼栋商品房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可以由房地产企业提取使用,按照“后进先出”的原则,优先用于偿还协调机制下的项目已到期贷款本息。
18. 2024年5月24日 东莞市住建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 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5%,取消首套、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首套房和二套房分别从100万元、60万元调整为120万元、80万元。
19. 2024年5月24日 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分行调整住房信贷政策 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5%,取消首套、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20. 2024年5月24日 珠海市住建局、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珠海监管分局《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全面取消商品住房限购,本市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不再审核购房人资格。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时间间隔由三个月调整为一个月。 加大金融支持房地产力度。提出对开发建设暂时遇到困难但资金基本能够平衡的项目,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新增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
21. 2024年5月28日 深圳市下调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 自5月29日起,深圳市内购买首套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先的30%调整为2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则由原先的40%降低至30%。 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由原来的LPR减去10个基点调整为LPR减去45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则由原来的LPR加上30个基点调整为LPR减去5个基点。
22. 2024年5月28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在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不含江高镇、太和镇、人和镇、钟落潭镇)、南沙等区购买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起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享受户籍居民家庭购房待遇。 落实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等文件要求。
23. 2024年6月3日 广州市住建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广东监管局《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其住房租赁资金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纳入监管”。
24. 2024年6月18日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颜度的通知》 一名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从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两名或以上缴存人共同申请的最高贷款额度从90万元调整为120万元。
25. 2024年6月20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印发《关于促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全面取消商品住房限购。在合作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不再审核购房人资格。取消合作区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转让限制年限规定。调整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时间间隔由三个月缩短为一个月。 单缴职工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60万元,双缴职工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100万元。
26. 2024年6月22日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积金货款实行差别化贷款。缴存时间≥36个月,单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双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额度100万元。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达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或为装配式建筑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0%。多孩家庭(三孩以上)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0%。
27. 2024年7月2日 佛山市住建局《关于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查询系统提供以佛山市、购房所在区作为查询范围,供居民家庭自行选择。查询结果显示居民家庭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国有土地上的住房套数。网签交易中的商品住房,或在“佛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信息网”挂牌出售、出租的商品住房,不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28. 2024年7月23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持续深化不动产登记改革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三批)的通知》 推出“购房即交房、交证”服务。推出“交地即交证即抵押”服务。扩大不动产登记跨城通办服务。应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技术,实现与郑州、武汉、长沙、海口、厦门、无锡、百色、梅州、韶关等九地不动产登记跨城通办合作。实行土地使用权“带押变更”。
29. 2024年7月24日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下调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的通知》 购买自住住房为存量房(二手房)的,全部贷款金额(含组合贷款)由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调整至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即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40%下调至不低于30%)
30. 2024年7月31日 佛山市住建局《关于征集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通知》 面向佛山市五区(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高明区、三水区)征集已建成未出售的商品房项目,征集期限至2024年8月31日。用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不超过120平方米,以100平方米以下户型为主;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以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31. 2024年8月1日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建局《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32. 2024年8月2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提出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均年满60周岁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标准可适当放宽。
33. 2024年8月6日 广州市花都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实施拆迁补偿时,增加房票补偿方式供拆迁人选择。继续推进落实商品房以旧换新“焕新购”活动。落实新建商品房带押网签。鼓励满足条件的房企进行现房销售。严格落实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确保监管资金用于保障本项目如期竣工交付。
34. 2024年8月12日 肇庆市住建局《关于征集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公告》 征集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8月30日。优先选择整栋或整单元、可实现封闭管理未销售的项目。
35. 2024年8月15日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阶段性提高购买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和全装修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 2024年8月15日至12月31日,江门市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将从原额度的1.3倍提升至1.5倍;购买第二套者,最高贷款额度提升至原额度的1.3倍。
36. 2024年8月28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广州市新建商品房购房即交房、交证工作的通知》 本市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购房人交齐房款,满足交房条件和过户条件的,可以一并办理交房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实现“购房即交房、交证”。
37. 2024年9月4日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云浮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通知》 首套、第二套自有产权住房或首次、第二次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40万元。二孩家庭可按现行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0%,三孩家庭可上浮20%。 符合条件的可以全部或部分“商转公”。
38. 2024年9月12日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办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试行)》 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申请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货款,全部或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9. 2024年9月15日 湛江市住建局《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推动房地产企业与金融机构精准对接,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商品房项目己取得预售许可的未售房源和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在建楼栋,可以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并可实施“逐套解押”。开发企业可通过商业保险、国有担保公司担保函替代不高于保函金额的监管资金,合理释放房地产企业资金流动性。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单人从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夫妻双方从80万元提高到90万元。取消第一、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差别。
40. 2024年9月27日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通个人住房贷款二手房“带押过户”业务
41. 2024年9月27日 广州市南沙区住建局《关于优化调整南沙区房地产政策的通知》 南沙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不再审核购房资格。
42. 2024年9月29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 取消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的各项限购政策。不再审核购房资格,不再限制购房套数。
43. 2024年9月29日 深圳市住建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住房,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限购1套住房。在执行上述住房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在盐田区、宝安区(不含新安街道、西乡街道)、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光明区、大鹏新区范围内,可再购买1套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成年单身人士限购1套住房。在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和宝安区新安街道、西乡街道范围内购买住房,需提供购房之日前1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在盐田区、宝安区(不含新安街道、西乡街道)、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光明区、大鹏新区范围内购买住房,无需提供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执行上述住房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可再购买1套住房。 取消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转让限制。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15%,二套住房比例调整为20%。
44. 2024年9月30日 东莞市住建局、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东莞监管分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取消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转让限制年限规定。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15%。
45. 2024年9月30日 中山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山监管分局《中山市促进房地产市场高质里发展若干措施》 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15%。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在缴纳契税后给予购房款5%的电子消费券补贴。落实经营性物业贷款和“金融16条”延期政策,研究推动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贷款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市场化收购房企土地。
46. 2024年10月17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续期的通知
47. 2024年10月24日 佛山市住建局联合其他五部门《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辰的若干措施》 取消居民家庭在本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南海区桂城街道、顺德区大良街道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上市交易限制年限规定。 支持城中村改造项目利用专项借款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村民安置。对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允许缴存职工将本人尚未结清的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48. 2024年10月25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稳定居住入户事项的通知》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3年内,凡在惠州持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非户籍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迁入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49. 2024年11月11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房票安置“房源超市”的通告》 我市所核发的房票可购买的房源范围为广州市全域范围内可售的新建商品房。
50. 2024年11月12日 河源市《河源市促进房地产市场销售若干措施》 调整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加大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取消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稳妥有序降低存量住房贷款利率、推行阶段性购房最高7000元补贴、举办购房赠送消费券红包活动、支持港澳居民来河源市购房及打通网签备案、办证绿色通道等。
51. 2024年11月15日 广州市住建局《关于配建车位车库与商品房同步销售的通知》 广州市辖区范围内商品房项目配建车位车库可以按规定与商品房销售同步实施,即商品房项目销售阶段,依法已办理地下车位车库首次登记的,可申请车位车库同步销售。车位车库销售款项纳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
52. 2024年11月18日 广州安居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征集通告》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18日止。征集条件:一是资产负债和法律关系清晰;二是已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三是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四是房源权属清晰可交易,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存在抵押等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五是优先选取整栋或整单元未售、可实现封闭管理的楼栋项目。
53. 2024年11月19日 广州市住建局关于公开征求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规定(征求公众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因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1/2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或者《实施办法》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组织听证”。
54. 2024年11月19日 深圳市住建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55. 2024年11月22日 广州市住建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取消我市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通知》
56. 2024年11月22日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和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57. 2024年11月25日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韶关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 条件为“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不包括组合贷款)”,符合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将商业贷款未结清部分转为公积金贷款。
58. 2024年11月26日 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的意见》 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健全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立根据住房需求科学安排土地供应、配置金融资源的机制。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满足工薪群体刚性住房需求。支持城乡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系统推进适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的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建设,引导企业提高住房建设标准、加强智能科技应用、优化物业服务、提高无障碍适老化水平。改革房地产开发融资方式,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推进商品房预售制度改革。因城施策优化房地产政策,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建立适应新型建筑发展的工程质量监管机制。
59. 2024年11月26日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购买首套及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一人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调整至80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最高额度调整至160万元。
60. 2024年11月27日 东莞市公安局《关于增加稳定居住就业入户事项的通知》 “在我市拥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成年非莞户籍人员,已在我市申报居住登记的,其本人或配偶可以申请入户我市,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61. 2024年11月28日 阳江市住建局《阳江市促进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缴存人,个人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40万元,两人以上共同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60万元;二孩家庭购买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上浮10%;三孩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或者装配式建筑住房、立体生态住宅,上浮20%;异地缴存人在阳江本地购买住房的,享受与本地缴存人同等贷款政策待遇。 允许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缴交项目商品房销售税费。支持“工抵房”办理网签备案。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全面建立项目融资“白名单”机制。
62. 2024年11月29日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应当不低于20%。连续缴存36个月,单缴存职工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双缴存职工家庭最高额度为100万元。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购买的住房达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或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0%。属于二孩以上家庭(二孩均属于未成年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
63. 2024年12月6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支持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申报并按规定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等上级资金支持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在确保贷款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法律法规研究试点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贷款资金可用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土地划拨成本、建安成本等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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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房地产政策100条
2024-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