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继明:改革征地制度 让农民均等受益-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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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继明:改革征地制度 让农民均等受益

2014-03-06  来源:新华房产
  改革开放的飞速发展,为经济腾飞带来巨大势能的同时,也将原本填充进城市的血液进行了清洗,大量农民工在不断涌向城市之余,其赖以生存的土地却在城市化进程的大军中被扫荡。受制征地制度改革本身存在的矛盾,农村土地日益出现“被房地产化”、“低价征收高价拍卖”等现象,原本早已成熟的土地征地制度因此一再滞后。
 
  “城市化进程实际上就是国有化进程,城市化就意味着土地国有化,这个过程当中,我们低价征收、高价拍卖,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每年较高数额的土地出让金。实际上,这是对农民财产权的剥夺,排斥了他们平等分享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成果,这是不利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在接受新华网记者专访时如此表示。
 
  十六大以后,党中央反复强调征地制度改革,要完善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标准,安置好被征地农民等。从目前现状来看,征地制度改革时机是否成熟?蔡继明认为,不是现在成熟,早就成熟了,实际上不仅包括征地制度,整个土地制度的改革和经济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进程(相较)已经严重滞后。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曾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逐步’二字不再提及,表明改革土地制度已经迫在眉睫。”蔡继明代表称,长时间征地制度没有(解决),积累(的)问题,(致使)矛盾越来越尖锐。(因此,)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强调“以人为本”,特别需要农民能够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
 
  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曾做了一份《征地制度改革问题研究》的报告,提到征地过程折射出来的是法律制度的缺陷。蔡继明代表用了“二律背反”(互相否定,执行一个,否定另一个)定律为记者做了解释并表示,(我国)可以对公共利益做出一般的界定,如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就是公共利益,或者按照经济学中有关定义,比如不具有排他性、不具有竞争性。
 
  新华房产:就目前现状来看,征地制度改革时机是否成熟?
 
  蔡继明:不是现在成熟,早就成熟了,实际上不仅包括征地制度,整个土地制度的改革,我觉得和经济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进程(相比)已经严重滞后了。
 
  新华房产:一般征地制度改革成熟的条件是什么?
 
  蔡继明:不需要很高的条件,从我们《宪法》规定之日起,那个时候条件已经具备。
 
  新华房产:也就是说现在我国这个条件已经算成熟的了?
 
  蔡继明:是的,尤其是长时间征地制度没有(解决),积累(的)问题,(致使)矛盾越来越尖锐,(因此,)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强调“以人为本”,特别需要农民能够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
 
  新华房产:您刚说的主要问题和矛盾在哪里?
 
  蔡继明:主要现在征地对农民权益的伤害比较严重,会激化城乡之间的矛盾,同时也会导致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过多的依赖,同时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
 
  新华房产:改革政府经营土地制度是否会使一些大城市的农民暴富,造成新的分配不公,您觉得这点是不是给耕地保护增加了难度?
 
  蔡继明:跟保护耕地没有矛盾,因为耕地制度实际上(是)国家为了公众利益的需要,同时也是按照城乡统一的规划才能纳入征地的范围,对于你说到的暴富,我们可以通过其他的手段,比如财产收入征收财产税,征地一下子带来的收入,将来继承可以承受遗产税。
 
  新华房产:在一份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的《征地制度改革问题研究》的报告中,提到征地过程折射出来的是法律制度的缺陷,您觉得问题在哪里?
 
  蔡继明:法律制度确实存在缺陷,多年前我提出过,我们的《宪法》中存在一种叫“二律背反”(的现象),就是互相否定,执行一个,否定另一个。具体说,《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国家规定外,属于集体所有,或者说农村绝大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
 
  这样规定的结果,实际上就是在我们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全部土地都是公有制。按照这条规定,只要城市空间要扩展就要占用农村的土地,必须得变成国有,这是第一个规定。接着在第十条的第二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农村的土地并给予补偿。
 
  这里提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也就出现了一个矛盾,如果一个城市建设占用农村土地的确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搞房地产开发,搞商品房建设,甚至招商引资搞工厂。严格的说,这些不属于公共利益,征还是不征都是问题。
 
  《土地管理法》中怎么界定征地制度,也是援引《宪法》,把城市规划等同于公共利益,一个城市规划范围绝大部分不是公共利益,除非修建公共设施等,绝大部分住宅、购物、餐饮都不是公共利益。所有《土地管理法》存在的矛盾直接是由《宪法》延伸下来的。
 
  我认为,从《宪法》规定之日起就具备征地制度的成熟条件,可以对公共利益做出一般的界定,如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就是公共利益,或者按照经济学中有关定义,比如不具有排他性、不具有竞争性。
 
  1982年的宪法首次宣布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当时也不会有太大的矛盾,那时征地很少。当时,改革开放才四个年头,第一私营经济还不允许,不涉及使用土地的问题。另外当时城镇化的进程也才刚刚开始,或者说还很不明显,也不存在城市扩大的问题。
 
  宣布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对经济、当时的改革开放并没产生多少阻碍作用。但从1982年开始,32年过去了,我们的改革开放发展的很快,大量的农民工进城,城市飞速发展,不断在占用农村的土地。城市化进城实际上就是国有化进程,城市化就意味着土地国有化,这个过程当中,我们低价征收、高价拍卖。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每年较高数额的土地出让金,实际上,这是对农民财产权的剥夺,排斥了他们平等分享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成果,这是不利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
 
  新华房产:您认为土地流转与保耕地红线的关系应该是怎样的?
 
  蔡继明:如果保证耕地红线,要改变相应政策,不能主张,“既要马儿跑得好, 又要马儿不吃草”的政策。通过各种渠道,给予补偿,让种粮大省的平均收入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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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6 | 来源:新华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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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的飞速发展,为经济腾飞带来巨大势能的同时,也将原本填充进城市的血液进行了清洗,大量农民工在不断涌向城市之余,其赖以生存的土地却在城市化进程的大军中被扫荡。受制征地制度改革本身存在的矛盾,农村土地日益出现“被房地产化”、“低价征收高价拍卖”等现象,原本早已成熟的土地征地制度因此一再滞后。
 
  “城市化进程实际上就是国有化进程,城市化就意味着土地国有化,这个过程当中,我们低价征收、高价拍卖,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每年较高数额的土地出让金。实际上,这是对农民财产权的剥夺,排斥了他们平等分享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成果,这是不利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在接受新华网记者专访时如此表示。
 
  十六大以后,党中央反复强调征地制度改革,要完善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标准,安置好被征地农民等。从目前现状来看,征地制度改革时机是否成熟?蔡继明认为,不是现在成熟,早就成熟了,实际上不仅包括征地制度,整个土地制度的改革和经济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进程(相较)已经严重滞后。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曾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逐步’二字不再提及,表明改革土地制度已经迫在眉睫。”蔡继明代表称,长时间征地制度没有(解决),积累(的)问题,(致使)矛盾越来越尖锐。(因此,)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强调“以人为本”,特别需要农民能够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
 
  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曾做了一份《征地制度改革问题研究》的报告,提到征地过程折射出来的是法律制度的缺陷。蔡继明代表用了“二律背反”(互相否定,执行一个,否定另一个)定律为记者做了解释并表示,(我国)可以对公共利益做出一般的界定,如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就是公共利益,或者按照经济学中有关定义,比如不具有排他性、不具有竞争性。
 
  新华房产:就目前现状来看,征地制度改革时机是否成熟?
 
  蔡继明:不是现在成熟,早就成熟了,实际上不仅包括征地制度,整个土地制度的改革,我觉得和经济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进程(相比)已经严重滞后了。
 
  新华房产:一般征地制度改革成熟的条件是什么?
 
  蔡继明:不需要很高的条件,从我们《宪法》规定之日起,那个时候条件已经具备。
 
  新华房产:也就是说现在我国这个条件已经算成熟的了?
 
  蔡继明:是的,尤其是长时间征地制度没有(解决),积累(的)问题,(致使)矛盾越来越尖锐,(因此,)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强调“以人为本”,特别需要农民能够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
 
  新华房产:您刚说的主要问题和矛盾在哪里?
 
  蔡继明:主要现在征地对农民权益的伤害比较严重,会激化城乡之间的矛盾,同时也会导致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过多的依赖,同时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
 
  新华房产:改革政府经营土地制度是否会使一些大城市的农民暴富,造成新的分配不公,您觉得这点是不是给耕地保护增加了难度?
 
  蔡继明:跟保护耕地没有矛盾,因为耕地制度实际上(是)国家为了公众利益的需要,同时也是按照城乡统一的规划才能纳入征地的范围,对于你说到的暴富,我们可以通过其他的手段,比如财产收入征收财产税,征地一下子带来的收入,将来继承可以承受遗产税。
 
  新华房产:在一份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的《征地制度改革问题研究》的报告中,提到征地过程折射出来的是法律制度的缺陷,您觉得问题在哪里?
 
  蔡继明:法律制度确实存在缺陷,多年前我提出过,我们的《宪法》中存在一种叫“二律背反”(的现象),就是互相否定,执行一个,否定另一个。具体说,《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国家规定外,属于集体所有,或者说农村绝大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
 
  这样规定的结果,实际上就是在我们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全部土地都是公有制。按照这条规定,只要城市空间要扩展就要占用农村的土地,必须得变成国有,这是第一个规定。接着在第十条的第二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农村的土地并给予补偿。
 
  这里提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也就出现了一个矛盾,如果一个城市建设占用农村土地的确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搞房地产开发,搞商品房建设,甚至招商引资搞工厂。严格的说,这些不属于公共利益,征还是不征都是问题。
 
  《土地管理法》中怎么界定征地制度,也是援引《宪法》,把城市规划等同于公共利益,一个城市规划范围绝大部分不是公共利益,除非修建公共设施等,绝大部分住宅、购物、餐饮都不是公共利益。所有《土地管理法》存在的矛盾直接是由《宪法》延伸下来的。
 
  我认为,从《宪法》规定之日起就具备征地制度的成熟条件,可以对公共利益做出一般的界定,如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就是公共利益,或者按照经济学中有关定义,比如不具有排他性、不具有竞争性。
 
  1982年的宪法首次宣布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当时也不会有太大的矛盾,那时征地很少。当时,改革开放才四个年头,第一私营经济还不允许,不涉及使用土地的问题。另外当时城镇化的进程也才刚刚开始,或者说还很不明显,也不存在城市扩大的问题。
 
  宣布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对经济、当时的改革开放并没产生多少阻碍作用。但从1982年开始,32年过去了,我们的改革开放发展的很快,大量的农民工进城,城市飞速发展,不断在占用农村的土地。城市化进城实际上就是国有化进程,城市化就意味着土地国有化,这个过程当中,我们低价征收、高价拍卖。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每年较高数额的土地出让金,实际上,这是对农民财产权的剥夺,排斥了他们平等分享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成果,这是不利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
 
  新华房产:您认为土地流转与保耕地红线的关系应该是怎样的?
 
  蔡继明:如果保证耕地红线,要改变相应政策,不能主张,“既要马儿跑得好, 又要马儿不吃草”的政策。通过各种渠道,给予补偿,让种粮大省的平均收入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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