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置地有限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之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 条之披露规定而作出。
七十七亿五千万港元定期贷款融资于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九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就总计七十七亿五千万港元之定期贷款融资(“贷款融资”)与多家银行订立贷款融资协议(“融资协议”)。该贷款融资分别为三年和五年两个年期,贷款融资到期日为各种组成部分下首个提款日期起计三年和五年。
华润集团须持有本公司股权之规定根据融资协议,如果华润集团停止(1)直接或间接为本公司单一大股东,(2)直接或间接拥有不少于35%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或(3)拥有从实践的角度控制本公司股东委任本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能力;在多数借款银行的指示下,代理银行将代替借款银行宣布取消就融资协议向公司提供资金之义务,以及有可能取消融资协议下之承诺并宣布所有未偿还贷款连同贷款融资下应计利息以及其他所有本公司需于融资协议下支付的款项实时到期及须与偿还。于本公告日期,华润集团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约67.99%权益。 |
华润置地签订77.5亿港元贷款融资协议
2013-08-21 | 华润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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