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二、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14%。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
2014-11-04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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