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和省、市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会议精神,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开展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检查工作。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和省、市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会议精神,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开展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积极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精神,通过联合检查,强化单位对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认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有效实施。
二、检查对象
所有驻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广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单位)。
三、检查主要内容
单位遵守国家和本市住房公积金法规情况,主要包括:
(一)单位是否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单位是否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三)单位是否按时(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足额(按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行为。
四、检查时间
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
五、检查方式
本次执法检查采取单位自查自纠和执法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2014年12月20日之前通过本年度的年度调整资料进行自查,单位对照国家和本市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本表可在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领取,也可登陆http://www.gzgjj.gov.cn下载),如发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与现行规定不相符的,还应报送自查自纠报告和整改计划。2014年12月20日之前,上述材料送至本单位所在区的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广铁(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送至广铁分中心。
(二)2014年12月起,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抽查,听取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核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并查阅职工名册和工资报表等。
六、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第38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单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应立即办理开户登记手续。单位不自行纠正的,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未按规定为所有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应立即为所有未设立账户的职工办理设立手续。单位不自行纠正的,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办理补缴手续或者按要求制定整改计划。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手续。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且不自行纠正的,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已扣缴职工住房公积金而未及时缴存至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责令限期缴存、强制扣缴。
七、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自查工作,按通知要求,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填报材料,如实反映情况。发现问题,要积极落实整改。
(二)自查阶段,单位应如实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按规定的时间报送至指定地点。
(三)抽查阶段,被检查单位应配合检查和询问,提供营业执照、职工名册、工资报表及其复印件以及检查人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4年11月17日 |
关于开展2014年全市公积金缴存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4-11-26 |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