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启动第三轮修订
昨天下午,《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作为深圳规划和土地管理方面的重要法规,本次修改大幅增加了对违建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据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副主任任彤介绍,这部土地监察条例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历经2001年和2005年两次修正。但是,近年来深圳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暴力抗法等情况屡屡发生,《条例》中的执法措施不够严厉,亟需创新执法手段、加重法律责任。同时,国家《行政强制法》实施以来,对规划土地监察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的查封、扣押、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需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
个人和国家机关均纳入监察
对此,《条例(修订草案)》针对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划土地法律法规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首次明确地将国家机关等在特区用地和建设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纳入监察对象范围,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有利于查处和遏制少数国家机关在规划土地方面的违法行为。
此次修订学习借鉴国内外城市的先进做法,进行了执法措施创新。例如,针对当事人拒不承担强制拆除费的情况,新增了关于“强制拆除费用的保全措施”规定、提高了加处罚款的额度;针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新增了“书面通知有关行政机关暂停办理涉及违法事项的行政许可和审批、登记”等规定;针对规划土地监察工作中遇到的暴力抗法、犯罪等情况,新增了“建立公安机关介入规划土地监察工作的机制”规定;根据国家《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梳理和规范了规划土地监察执法过程中常用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执行,以及没收违法收入、违法建筑和其他设施等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程序、相关费用承担、法定期限等。
记者看到,目前深圳别墅多顶风加建的情况,按照此次修订稿的规定将被重罚,如规定明确:“在已建成建筑物上违法加建、改建的当事人以闭门、拒绝入户等方式阻碍监察人员进入室内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勘验等调查取证行为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对其处以五万元罚款;在规划土地监察机构送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当事人继续从事违法加建、改建行为,并以闭门、拒绝入户等方式阻碍监察人员执法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在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当事人以闭门、拒绝入户等方式阻碍监察人员强制执行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
全市违规行为日趋严重
任彤指出,当前,深圳市土地资源稀缺日益显著,违反规划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日趋严重,全市违建量大的客观现状依然没有改变。因此,接下来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建议围绕深圳市实际,着重从强化执法措施,建立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定期巡查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等确保规范高效执法,以及进一步加大违法成本等三个方面作相应修改。同时,建议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对“联合执法机制”作进一步细化和界定,落实相关部门的支持、协助责任和介入程序,真正实现齐抓共管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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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土地违规严重别墅加建拒拆或罚20万
2013-04-27 |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