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0日,深圳市政府草拟《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限为9月10日至10月11日。】
修改后的《实施办法》与之前版本相比,将有以下三点变化:
其一,补偿方式由单一的产权调换变为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无论被征收对象是原村民(不超过建筑面积480平方米)还是非原村民(不超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由只能选择产权调换放宽到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增加了补偿方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使得被征收人的选择度更广;
其二,对于征收对象是原村民的建筑面积未达到480平方米的,可按照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给予产权调换,差额部分面积是按成本价计算。从这个变化可以看出政府实际上是在极力平衡和保障各村民的利益,因为从近几年城市更新项目实践可以看出,被征收对象实际上更倾向于选择实物补偿作为资产持有升值。
其三,对于征收对象是非原村民的产权调换面积由100平方米的标准提高到150平方米。也反映被征收对象更为关注的是实物补偿,政府根据现实情况不断调整和放宽政策。
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中,在第三章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规定,“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一户一栋政策)的,不超过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超出部分按照本办法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新的《实施办法》调整为“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不超过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超出部分按照《实施办法》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所建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480平方米的,可按照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给予产权调换,差额部分面积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的成本价购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10%的公告基准地价后予以补偿。”
同时,原规定“被征收人为非原村民的,不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超出部分按照本办法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修改后的《实施办法》规定,“被征收人为非原村民的,不超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10%的公告基准地价予以补偿。超出部分按照《实施办法》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各类未经产权登记房屋的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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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修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2016-09-21 | 中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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