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并开始实施。其中规定,要参与广州旧村改造的企业必须符合两大条件:近3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此外,《意见》中还特别提出,行政村不具备整村改造条件的,可按程序报经区政府同意后,以自然村(经济社)为单位进行单独改造。
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 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我市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合作企业选择工作,根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5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等相关政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区级以上政府认可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包括三资平台),选择有社会责任、有实力、有经验的合作企业进行旧村改造: (一)近3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先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合作企业:完成改造或完成回迁安置的旧村改造项目1个以上;具备国内的旧村更新改造经验,累计开发量达到30万平方米以上。 用地面积30公顷以上的旧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选择联合体进行合作改造。联合体中的企业不得超过2个,且均应符合上述规定。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合作企业选择主体,负责招商文件的制定。招商文件中应明确企业在政府认可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报名参加选择合作企业时一次性缴纳相应数额的履约金: (一)用地面积小于30公顷的项目应提供不少于2亿元履约金(现金); (二)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0公顷的项目应提供不少于3亿元履约金(现金)。 招商文件应经区城市更新部门审核、区政府审定后,抄报市城市更新局。 三、企业缴纳的履约金应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政府共同监管的账户,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政府三方一致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不得提取、挪用,受托银行不得支付履约金。合作企业确定后,未选中企业所缴纳的履约金应在3日内退回本息。 选中企业缴纳的履约金在实施方案批复后转为复建安置资金,存入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城市更新部门、复建安置资金所有权人和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应当签订三方共管协议。 四、选择合作改造的旧村,合作协议应当约定,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合作企业成立的项目公司不得变更股东、转让股权。 选择自主改造的旧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转让股权;转让股权的,视为合作改造,应按照本意见执行。 五、行政村不具备整村改造条件的,可报经区政府同意后,以自然村(经济社)为单位进行单独改造。合作企业的选择,应按照本意见执行。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然村或经济社)在政府认可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择合作企业前签订合作意向书的,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表决并报区政府同意。合作意向单位应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 合作意向单位签订合作意向书时,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一次性缴纳履约金的,优先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未按照规定选择合作意向单位或未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一次性缴纳履约金的,不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合作企业的选择最终通过政府认可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确定。合作意向单位以及其他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企业,都可参与合作企业选择。 七、旧村改造的基础数据调查由政府组织进行,合作意向企业不得自行开展基础数据调查。 八、各区政府可结合本区实际,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就合作企业选择的时点、条件、程序等制定更严格的条件和标准,并报市城市更新局。 九、各区城市更新机构应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作意向书、合作协议之日起1个月内报市城市更新局。市城市更新局在官网和两微上公布。 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有关程序的通知》(穗旧改办〔2011〕51号)印发前已批复改造方案并实质推进的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以及本意见印发前已按《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选择合作企业的,不适用本意见。 |
广州:企业参与旧村改造注册资本必须过亿
2018-02-07 | 广州市城市更新局网站
- 上一篇:香港重启填海造地计划建设新住宅
- 下一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