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局日前发布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补助及临时安置补助新标准:搬迁补助由原来500元/户涨至1000元/户,临时安置费补助由原来20元/平方米改为参考附近同类住宅租金价格。此外,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搬迁补助费更升至2000元/户。该规定从5月8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为3年,此前实施的《关于修订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951号)同步废止。
搬迁补助费涨了一倍 增至1000元/户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在其网站上发布《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试行标准的通知》,《通知》称,从5月8日起,广州地区的房屋征收部门要征收房屋,需向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每户1000元的搬迁补助费,额度比此前的500元/户涨了一倍。
此外,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搬迁补助费按增加一倍计算,也就是2000元/户,且相关部门需一次付清这笔款项。
临时安置补助费参考附近同类住宅租金价格
在临时安置补助费方面,《通知》规定,无论被征收人是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再按之前的20元/平方米标准,而是参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新标准来定。
按今年3月国土部门公布的2011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天河车陂-东圃楼梯楼月租金24元/平方米,越秀区二沙岛电梯楼月租金100元/平方米,而一些城中村区域,比如天河区沙河大街租金每月15元/平方米,海珠区小洲石榴涌-珠江地段的城中村租金为每月15元/平方米。可见,中心城区市民房屋被征收有望获得比原来更高额度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具体来说,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相关面积向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如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如果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是,如果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周转用房租金标准高于原租金标准的,由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周转用房租金。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人房屋原使用面积。而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的水、电等费用自负。但如果水、电等费用超过原征收房屋地段单价标准的,超出标准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
征收补偿额度最高可等同于周边一手楼价
据悉,去年《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文件曾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其中规定,广州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一手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也就是说,广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额度最高可等同于周边一手楼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列入今年“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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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局:广州房屋征收搬迁补助翻倍
2012-05-31 | 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