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公正分配,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就明确政府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有关问题下发通知提出,12月1日起,三类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或人员可申请政府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同时,从12月1日起,我市将开展公租房申请分配试点工作。
分配标准
根据通知,引进人才和家庭成员3人(含)以上或单亲家庭带1名异性子女的,配置二室户住房;家庭成员2人(含)以下和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口单身人员,配置一室户住房;外来单身职工住房配置为多人合租,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租赁期限
申请单位或申请家庭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限1次最长5年,期满符合条件的可续租。
申请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限将根据劳动(聘用)合同年限等因素确定。引进人才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限由市人才工作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租金标准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30%,其他申请人及家庭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70%。
申请方式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通过本单位提出申请;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配置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和单身人员只能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产业园区、驻济单位、各类社会组织等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供应对象范围为其管辖范围内的住房困难职工,具体申请条件参照本通知自行确定,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本报记者 范俐鑫 王彬 刘文忠)
三类家庭或人员可享受
申请政府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须为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下列家庭或人员:具有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以下简称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口(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除外)的家庭和年满25周岁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员;非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口,在本市有工作单位且已缴纳社会保险或由单位购买团体商业保险的外来务工家庭,以及在本市有工作单位且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外来单身职工;市人才工作管理机构认定的引进人才。
住房困难标准为: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口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以下;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口年满25周岁的单身人员和非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口的外来务工家庭、外来单身职工以及引进人才的住房困难标准为在市内六区无住房。
私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原有住房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认定为有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已享受43平方米拆迁保障政策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权威解读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处副处长贾萌,昨天对公租房保障标准做了解读。
●准入门槛明显降低
与廉租房相比,公租房的准入门槛明显降低。主要体现在:廉租房要求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6642元(含),而公租房没有收入限制;廉租房申请人须是济南市户籍居民,公租房没有户籍限制;廉租房要求申请人在济南没有住房,公租房将住房困难标准放宽到了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此外,廉租房对申请人年龄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夫妻双方年龄合并应满75周岁,单亲家庭年满40周岁,单身家庭年满45周岁,而公租房将年龄放宽到了25岁。
此外,与去年开展公租房预登记时标准相比,今天开始实施的政策,准入门槛也明显降低。
●分配不再统一摇号
与廉租房相比,除了准入门槛的不同,公租房由于在投资主体和分配主体上有所不同,导致申请途径、分配方式也不一样。同时,公租房将不再像廉租房那样统一采取摇号方式进行分配。
投资主体和分配主体方面,廉租房全部是政府,而公租房既有政府,又有开发区和各类社会组织,遵循“谁投资,谁分配”的原则,
因此申请途径和分配方式都不一样。
申请途径方面,申请廉租房只能向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公租房则有多种申请途径。
在分配方式上,廉租房分配由政府统一组织摇号分配,公租房则由投资主体依据相关政策制定具体的分配方式。
●租金标准随行就市
公租房和廉租房在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等方面也有区别。
廉租房租金全市统一,按照租赁对象的不同,目前的月租金标准分为0.8元/平方米、1.6元/平方米和2.7元/平方米三档。
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则由物价部门参照市场价来制定,公租房所在区域、地段不同,租金标准也不一样。但总的要求是,不高于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平均市场租金的70%。
而在租期期限方面,廉租房租赁期限1次只有1年,公租房租赁期限1次最长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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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公租房保障标准今起实施 开展申请分配试点
2012-12-01 | 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