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内容
广州市腾创贸易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广深公路石化路东南侧26666平方米商业地块开发项目进行公开招商,征集合作方。
投资额
腾创公司60%股权投资额约2.6亿元(以公开挂牌实际交易价格为准)
招商企业? 基本情况
招商企业名称
广州市腾创贸易有限公司
住 所
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1080号大院
所在地区
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王建刚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组织机构代码
71634292-X
所属行业
商业
经营规模
大型
经济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前置及专营专控的商品或项目除外);投资项目管理;物业管理、出租及其咨询;汽车仓储(国家专营专控项目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持有效资质证经营)。
招商企业基本情况? 及建设用地情况
项目用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广深公路(黄埔东路)以南临街、石化路口东南侧,黄埔汽车客运站以东(见附图)。面积:总用地面积26,666平方米,容积率:≦4.0,建筑密度:≦40%,绿化率:≧35%(按可建设用地面积为24,175平方米计算),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96,700平方米。该地块为商业金融用地(包括但不限于商场、酒店、专业市场等)。该地块距离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车程为十五分钟。
挂牌品种
招商引资
产权所有制
国有
合作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意向合作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资格条件 1、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具有开发建设、运营商业地产经验,并在国内有成功运营10万平方米面积的商业综合体的实操项目(提供相关证明); 2、资金实力: 银行授信额度或第三方企业提供的资金担保额度须超过3 亿元人民币(需提供银行授信合同、出具银行授信证明或第三方企业提供的资金担保函);能够提供有筹措建设资金9亿元人民币能力的证明(资金筹措计划); B.合作条件 1、合作方需向腾创公司的股东方支付股权交易价款(以股权实际交易价格为准);并由合作方负责筹措项目开发工程全部投资款,可以腾创公司项目贷款筹集,不足部分由合作方以自有资金为腾创公司提供借款(所需金额以项目实际开发建设金额为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报建费、市政配套费、主体建筑工程、地下车库工程、广场绿化工程、建筑消防及其他配套工程等全部费用。并以《关于申请旧厂改造地块规划条件的复函》《关于广州腾创贸易有限公司地块改造方案的批复》《土地使用合同》三份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合作前提。 2、广州市腾创贸易有限公司原股东转让广州市腾创贸易有限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予合作方;以广州市腾创贸易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后期所有开发建设资金由合作方负责筹措(包括以其自有资金或以项目融资等形式)。 3、建成后的物业(包括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的分配原则:物业建成后,商场物业、地下室、配套设施不得转让,以合作方为主导,双方共同开展一体化的商业运作。其余物业对外出售,按股权比例分配利润。 4、合作方应提供:(1)工程建设方案;(2)企业财务投融资方案;(3)商业物业运营方案。 5、项目以广州市腾创贸易有限公司为开发主体,对施工企业的选择必须符合政府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规定。 6、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项目建设竣工期限为二年,即为2013年7月1日到2015年7月31日。 7、物业建成后,物业的经营及物业的管理均由广州市腾创贸易有限公司自行管理。 8、合作方自行了解该企业、用地等现状,同意按现状受让本项目相关权益。 9、同意接受原股东方提供的广州市腾创贸易有限公司新章程的基本原则。
合作方式? 及出资期限
1.转让广州市腾创贸易有限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项目以广州市腾创贸易有限公司为开发主体,对施工企业的选择必须符合政府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规定。后期所有开发建设资金由合作方筹措(包括以其自有资金或以该项目融资等形式)。 2.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项目建设竣工期限为二年。
其它需要? 披露的事项
该地块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1、广州市腾创贸易有限公司与当地村社存在一笔约30万元征地款(约1000平方米绿化用地)的争议;2、该地块临街绿化用地已由广州市腾创贸易有限公司向当地村社租赁的,租期为20年,租金每年约30万人民币。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联系人
马小姐、刘小姐
联系电话
82112477、82209865
传真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广州产权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广州市黄埔区广深公路石化路商业地块招商引资项目
2013-01-28 | 广州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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