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GZ1CY613GD1001788
标的内容征集意向合作方共同开发建设位于大石街原电子城地块的“丽水蓝天”商住区项目 挂牌价格意向合作方以不低于人民币610,538,000元出资。 挂牌日期2013年3月27日 有效期 自公告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即接受意向合作方登记及提交意向登记文件的时间截至2013年4月24日17时止,若挂牌事项发生变更,则按照规定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公告期重新计算) 招商企业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广州市番禺区房地产联合开发总公司大石公司 住所番禺区大石街朝阳西路2号 注册资本5000万 法定代表人 梁仲立 所属行业房地产开发经营 组织机构代码 19143542--8 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企业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广州市番禺区房地产联合开发总公司 100% 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及其评估核准备案情况
建设用地情况 “丽水蓝天”项目地块[番府国用(1999)字第004611/001140号)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原电子城,纳入本项目开发的净用地面积为16,014平方米,地上总计容建筑面积约为56,048平方米,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约为24,976平方米,地下二层,总面积约为24,731平方米,停车位和绿地面积不得低于规划要求。建设用地规划技术指标以政府规划部门给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容积率≤3.5、建筑密度≤30%、绿化率≥35%)为前提。
评估机构广州业勤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 2012年10月31日 评估结果项目地块楼面地价:5234元/平方米,总地价:人民币293,360,000元 挂牌品种招商引资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选择合作方式
本项目采取公开竞投方式选择合作方: (1)如果只有一个意向合作方满足公开招商条件的,则该意向合作方为本项目的合作方; (2)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合作方满足公开招商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在不改变其他交易条件的前提下,以等额同时递增大石公司分得物业的比例的方式进行竞争,具体为:以大石公司可分得物业比例即33%为起叫价,以每增加零点五个百分点(0.5%)作为一个竞价单位进行竞价,最终产生唯一最高报价,最高报价者被确认为合作方。
律师事务所
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
合作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意向合作方需满足如下条件: (1)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续存的企业法人(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意向合作方必须在公告期内向广州产权交易所交纳诚意金人民币5000万元正。经资格审核后,意向合作方符合投资资格,其交纳的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本项目合作方的,其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最终转为首期投资款一部分。若意向合作方未被确认为最终合作方,则交易保证金由广州产权交易所不计息地退还意向合作方。 (3)意向合作方在产权交易机构规定的截止日前(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属于意向合作方必须提交的所有文件(含本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和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承诺完全响应本次交易的所有要求。 (4)意向合作方被确定为本项目合作方后,必须签署委托方起草的《丽水蓝天项目合作开发合同》,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修改
合作方式及出资期限
一、合作方式 ①委托方将项目用地评估后以楼面地价每平方米5234元、总地价293,360,000元作价投入,合作方负责投入建设资金不低于610,538,000元,并以委托方名义办理报建等有关手续。 ②项目建成后,委托方与合作方按竞投后比例分配物业(委托方物业分配最低比例33.0%,合作方最高分配比例67.0%,商业部分物业由委托方优先选择,也可以由委托方全部持有商业部分物业)。 ③委托把应分配给合作方的物业分配给合作方,项目合作建设成本统一核算,分配给合作方名下的物业所发生的税费(包括但并不限于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契税等),由合作方承担。 ④合作方须保证转让其分得的物业(含合作方要求委托方将其分得的物业过户给合作方书面指定的第三方)时的平均转让单价在任何情况下,住宅均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17,500元);商铺均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车位均不低于每车位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元)。否则,合作方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向委托方赔偿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住宅(每平方米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17,500元)-合作方的实际平均转让单价)×委托方分得物业的总建筑面积;商铺(每平方米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合作方的实际平均转让单价)×委托方分得物业的总建筑面积;车位(每车位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元)-合作方的实际平均转让单价)×委托方分得物业的总车位。此情形发生时,委托方有权暂不办理合作方分得物业的过户手续且不属于委托方违约。 ⑤项目完成全部开发建设、双方分配完毕项目物业后两年内,委托方和合作方对项目实施清算。 其他详见附件《丽水蓝天项目合作开发合同》 二、出资期限: ①委托方和合作方于签订《丽水蓝天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之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设立一个双方可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下称“共管账户”),意向合作方的投资款必须按照开发进度分期拨入共管账户。所有与项目开发建设有关的支出均须通过共管账户支付。 ②合作方向产权交易机构交付的保证金人民币伍仟万元(Y 50,000,000元)自动转为意向合作方对项目的投资款之一。 ③合作方须确保在项目清算前,共管账户内至少随时保留人民币伍仟万元(Y 50,000,000元)的本金余额,如本金余额不足人民币伍仟万元(Y 50,000,000元)的,合作方须立即补足。 ④项目清算完毕后,合作方可用人民币伍佰万元(Y 5,000,000元)的现金作为履行项目物业在质量保修期内保修责任的保证。 ⑤合作方须按照项目的开发进度投入除上述第②条和第③条以外的投资款,投入的期限为按照项目工程合同等付款文件规定的支付期限提前10个工作日。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委托方提供项目地块,由合作方主导在项目地块上实施对项目的开发和建设,合作方负责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合作方负责投入项目开发、建设和营运的全部资金(下称“投资款”)投资款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陆亿壹仟零伍拾叁万捌仟元(Y610,538,000元)。在开发建设期间,合作方不得以项目地块、在项目地块建成的建筑物、在建工程融资的方式取得其负责投入的资金; (二)合作方投入的资金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规划、设计、报建、环评、消防、许可、检验、鉴定、验收等各种申报所须的费用[包括委托方在对本项目实施公开交易前已垫付的规划、设计等与本项目有关的费用]; ②各类工程建设费用; ③《丽水蓝天项目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由委托方负责以外的其他各种税费; ④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 ⑤规划、设计、监理费用; ⑥负责项目竣工后,在法定的质量保修期内对物业的保修责任及负责承担保修费用; ⑦合作期间,项目所有人员均由合作方负责,这些人员的工资、社保等所有费用由项目支出; ⑧项目运营管理费用 ⑨《丽水蓝天项目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由委托方负责以外的其他所有支出。 (三)负责以委托方的名义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开发建设许可,委托方提供协助; (四)负责对项目的规划和设计,规划、设计,相关方案须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 (五)负责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委托设计、勘察、发包施工、聘请监理等的招标工作,委托方提供协助; (六)双方同意本项目各项工程(包括设计、咨询等项目)的发包通过法定程序实施,如政府批准免招标的,由合作方依法自行确定符合法定资质的承建商,并由委托方在相关资料上加盖公章; (七)负责制定开发建设进度计划,计划须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 (八)负责对建设质量、开发建设进度、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组织各种验收工作; (十)协助委托方申办项目建成后的房地产权证; (十一)负责项目竣工后,在法定的质量保修期内对物业的保修工作及负责承担保修费用; (十二)合作方须于取得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次日起36个月内但最迟于本合同签订之次日起48个月内全部完成项目的开发建设并通过验收。 (十三)委托方会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办[2010]35号《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自行补缴项目地块容积率1.8以上至3.5之间的土地出让金(如有)。但是,地下部分按规定可能要缴交的土地出让金所需的资金全部由合作方承担和投入。 (十四)合作方保证不以委托方的名义对外进行与项目开发建设无关的任何形式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合同、融资、承接建设工程等。 (十五) 其他约定详见《丽水蓝天项目合作开发合同》。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联系人郑先生 联系电话(020)89160911 传真 (020)8916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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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合作方共同开发广州大石街“丽水蓝天”项目
2013-04-03 | 广州产权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