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营业部 项目名称位于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60号两栋房屋8243.9平方米及分摊土地9,888.4平方米 所在地区吉林 长春 所属行业 不限 经济性质不限 企业类型 不限 项目类别金融资产项目意向 转让 转让比例100% 转让价格(万元) 3011 投资回报率 项目发布起止日期 2013-05-03 至2013-05-31 项目概况
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房 屋坐落位置 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60号 房产证号 长房权证他字第5002237号;长房权证他字第5002238号 建筑面积8243.9平方米 目前用途闲置 土 地坐落位置 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60号 土地证号 长他项(2001)字第582号 土地面积 9,888.4平方米 用途 商服 类型 出让 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该资产确权证明有:省高法下达了(2003)吉执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2.该资产产权证明有:一栋房产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他字第5002237号,栋号为4-100/1521-5号,建筑面积为7,514.30平方米,四层框架结构,设计用途为商服,建成于1998年7月;另一栋房产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他字第5002238号,栋号为4-100/1521-6号,建筑面积729.60平方米,四层混合结构,设计用途为商服,建成于1998年7月;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888.4平方米,土地他项权利证号为长他项2001字第582号,四级商服国有出让土地,出让终止日期为2038年4月15日。抵债资产为座落于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60号。 3. 抵债资产北靠长春市文教锅炉厂,西面为汽贸城和长春市政务大厅,南侧临泰来街,东侧临不知名街路。该房产1998年建造,闲置时间较长。外部墙面完工,内部为框架,一楼地面为表土,无水、电、气及其它附属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接收可达酒店抵债资产是依据法院裁定书,法院裁定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888.4平方米,该土地法院没有进行分割和指界。 4. 本次处置的房地产面积以证载面积为准,标的物面积的差异由买受人承担,并不影响拍卖价格。由买受人人自行勘测现场,买受人人在阅读标的物相关瑕疵并签字后,应视为对标的物的所有现状充分了解并认可。 5.挂牌处置成交后,标的物由现状更至买受人名下所需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所有房地产相关的水、电、暖、气、物业等管理及欠费情况由买受人自行查实。竞买人一旦参加竞买,视为对标的物一切瑕疵明知,并自愿承受全部瑕疵及相关费用。本次拍卖的标的物如需要多次更名过户,多次更名及所需费用也需要由买受人承担,本次挂牌处置的标的物土地的分割、指界由买受人与其他土地共有人自行协商分割事宜,所需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6.处置成交后7日内,拍卖人和买受人对拍卖成交的标的物进行复查和确认。无异议的,在拍卖款项转入我行指定帐户后,我行与拍卖人签订交接确认书,并将《房屋他项权利证》长房权证他字第5002237号、5002238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长他项(2001)字第582号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吉执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移交给拍卖人,由拍卖人与买受人自行负责现场交接。处置后我行不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7.关于该标的物成交后的清理、迁出、交接事宜,由承诺人自行查实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吉林省益多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核准或备案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 评估基准日 2012年5月28日 帐面价值 23,891,507.51元 资产评估值 37,630,000.00元 二、转让方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营业部 住所 南关区北安路70号 负责人 李忠民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转让价格 3011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向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603万元保证金,并书面承诺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及相关服务费用至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指定账户。 2、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并应将公告期延长7个工作日;如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转让方再次作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当事人交纳保证金后,即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及服务费用的。 4、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资产有关情况,包括已披露和未披露的瑕疵,转让方不承担任何相关的经济及法律责任。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不得以资产存在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5、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要求支付款项,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有权单方面宣布本次转让无效并有权另行处置该项标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该受让方承担。 受让方资格 1、交易对象为具有独立民事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2、本项目对受让方禁止为下列人员: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农行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资格条件无限制,但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 603万元 交纳时间 挂牌截止日下午17:00时前到账为准 交纳方式 转账;电汇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将公告期延长7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以拍卖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最终受让方在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交至北金所账户。
转让条件 附件 承诺书 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 受让方提交材料清单 投资者承诺书 瑕疵说明
所属部门金融国资交易中心 交易机构联系人 石先生、徐先生 联系电话010-57896550、57896521 传真010-57896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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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转让普阳街60号两栋房屋共8243.9㎡
2013-05-06 |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