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意向受让方(或其母公司)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企业(但不得为两家或多家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具有二级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资质,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2010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不低于标的企业拟开发土地项目总投资的1.5倍(约12亿元人民币,以审计报告为准)。 (二)意向受让方(或其母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2008年~2010年)在广州地区土地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及公开信息上无不良信用及拖欠土地出让金、土地税费的记录。 (三)意向受让方(或其母公司)具有快速、高质量开发建设住宅小区的经验和能力,近三年内(2008年~2010年)的商业住宅开工量不低于180万平方米,竣工量不低于120万平方米,连续三年获“全国房地产百强企业”称号(需提交书面证明文件)。 (四)意向受让方(或其母公司)具有受让标的企业60%股权及标的企业拟开发土地项目首期启动资金的资金支付能力。 (五)若以意向受让方母公司名义参与本项目资格审查,须提供意向受让方与其母公司(持有意向受让方股权的比例须超过51%)的隶属关系,以及母公司的工商查档资料。 (六)因标的企业已竞得南沙区编号2011NJY-1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受让标的企业股权后须遵照该地块的挂牌出让条件及规划条件执行。(南沙区编号2011NJY-1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公告详见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
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联系人 崔小姐 联系电话 87383100-399 传真 87383306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广州南沙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 本次转让产(股)权比例 60% 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广州市南沙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批复文件 穗南区国资复[2011]59号 批准文件类型 文件 批复主要内容 由于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你公司自有资金不足且缺乏专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经验等情况,同意你公司董事会审议确定转让你公司属下广州南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股权的意见,以引入有资金实力和有地产开发经验的战略合作伙伴,加快推进珠江工业园配套服务中心项目的开发。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股权公开转让手续,转让价格不低于资产评估价值。 |
广州南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股权转让(3)
2011-07-24 | 广州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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