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才能乐业。对任何国家来说,有效解决国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居住问题都是一个重大的社会、经济和政治问题。20世纪以来许多国家都承认仅靠市场解决不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为满足低收入者的基本居住需求,维护社会稳定,各国先后建立住房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与经济体制和社会保障制度紧密相关,各国的住房保障模式、住房保障水平各具特色,但在住房保障的起源、政府担当的责任、法律体系的构建、住房保障政策的演变等方面,大多数国家却都具有相似性。
大规模公共住房建设起源于住房短缺
英国:英国是工业化最早的国家,也是最早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国家之一。19世纪80年代,为应对工业化、城市化引起的城市住房问题,英国开始兴建政府公寓,以优惠的价格出租给农民。20世纪40年代至60年代初,为解决第二次世界大战造成的“房荒”,英国政府大量兴建福利性公寓,以解决大量无房户的需要。
美国: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使美国大量的抵押房产遭受剥夺,贫民窟问题日益严重,直到60年代二战后住房短缺现象依旧存在,这一时期由政府出资的公共住房建设计划在扩大住房供给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新加坡:新加坡获得独立后,住宅问题严重,有近半数的人口生活在环境恶劣的贫民窟中,1960年新加坡政府成立了建屋发展局,实施了一系列的五年建房计划,最终成为东南亚地区解决住宅问题的典范。
与这些国家类似,德国、法国、荷兰、奥地利和日本等国家的住宅保障制度也都是起源于住宅短缺问题。这些国家无一例外都将“满足城市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作为建立住宅保障制度的出发点,在住房短缺时建设大量的公共住房。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责任
住房保障是政府责任,各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最大特点在于政府干预的普遍性。尽管市场经济国家主要依赖市场配置住房资源,但政府在住房保障制度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尽管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公共住房运营过程中政府的参与模式不同,但各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设立了相关部门,专门负责住房保障体系的构建和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许多国家在中央政府层面都有专门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筹集公共住房建设资金,为公共住房建设主体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如美国的联邦抵押贷款协会、英国的住房金融公司、日本的住宅金融公库等。这些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直接拨款、吸收银团贷款、发行债券等,或通过证券化吸引大量的社会资金投入。
注重完善住房保障立法
各个国家在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均非常重视住房保障制度的立法工作,通过制定相对完整的住房法律、法规,引导和规范各个主体的行为。
|
一些国家和地区住房保障的做法及启示
2011-10-10 | 中国经济网
- 上一篇:观察:楼市震荡下行 调控效果可期
- 下一篇:金九不“金” 银十难“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