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美国国会1949年就通过了《全国可支付住房法》,此后又先后通过了《住房法》、《城市重建法》、《国民住房法》、《住房与社区发展法》等相关法律。
英国:英国19世纪80年代就制定并颁布了《住宅法》。
加拿大:加拿大政府先后颁布并执行了1936年的《住房所有权法案》,1938年的《国家住房法案》,1944年、1954年、1964年的《国家住房法案修正案》。
新加坡:新加坡政府自上世纪60年代公布并实施《新加坡建屋与发展令》,颁布相关条例,如《建屋局法》、《特别物产法》等。
住房保障政策演变过程相似
在保障方式方面:当住房短缺为主要矛盾时,多数国家在金融和住房供应上实行大规模国家干预,政府直接投资或补贴建设公共住房;当全国性住房短缺缓解以后,住房保障方式倾向对低收入家庭实行货币化补贴,以提高其住房支付能力,从而可以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困难。从美国的公共住房、政策性金融体系到住房选择优惠券计划,从加拿大的公共住房、社会住房到私有租赁住房计划,从瑞典的住房津贴和补助计划到新加坡的组屋计划等,均可以看出住房保障政策由“砖头补贴”为主向“人头补贴”为主的演变过程。
在保障标准方面:各国公共住房建设都有严格的限制标准,根据政府财力,从最低水平保起。例如,新加坡在20世纪60年代的10年中,多数组屋类型为单居室小房型,70年代后才逐步提高标准。日本公共住房的平均面积1968年为37.8平方米,2008年为50.8平方米。
其他国家和地区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为实现“住有所居”,“十二五”时期我国将大规模建设保障性住房,规划到“十二五”期末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的比例将达到20%左右。如何很好地完成3600万套的保障性住房任务,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其他国家在住房保障方面发展的经验可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启示:
第一,各级政府是实施住房保障的责任主体。保障公民的基本居住条件,是政府职能的基本体现。“十二五”时期我国要逐步建立稳定的住房保障投入机制,以政府为主导,加大各级财政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
第二,采用灵活的住房保障方式。房改20年来,我国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有了较大幅度提高,普遍性住房短缺已基本解决,住房问题主要表现为区域性、结构性矛盾。这种现实及未来相当长时期内的城镇化进程,决定了我国住房保障模式不同于任何国家住房保障政策的演变历程,在保障方式方面更适合采取“砖头补贴”和“人头补贴”相结合的灵活方式。具体而言,在大中城市集中建设一定数量的公共住房,是解决这些地区低收入居民住房短缺矛盾的重要手段,也是住房保障服务于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需要。而在住房矛盾并不突出的中小城市、人口流出地区,则宜采用“人头补贴”,充分利用市场及社会力量改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标准。我国人均收入尚未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住房保障要坚持低标准原则,防止高标准福利化倾向。目前只有廉租房不超过5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不超过60平方米、公租房以40平方米为主的粗略规定,还需要根据家庭规模设计基本住房标准,作为我国的最低居住标准。
第四,完善住房保障法律法规。“十二五”时期,我国要在继续完善现有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基本住房保障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加快《住房保障法》、《住宅法》的研究和制订工作。 |
一些国家和地区住房保障的做法及启示(2)
2011-10-10 | 中国经济网
- 上一篇:观察:楼市震荡下行 调控效果可期
- 下一篇:金九不“金” 银十难“银”